2009年1月11日 星期日

搞不懂的菸害防治法

菸害防治法今天終於正式開始實施了,上網找了半天好像都沒有人整理一下相關的規定給大家參考;為了避免誤觸而受罰,小季今天只好 google 條文來仔細研究一下,順便為廣大的煙友做個整理,詳細內容可以參考國民健康局網站

條文安排大概是像下面這個樣子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之管理
第 三 章 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 四 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 五 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導
第 六 章 罰則
第 七 章 附則

其中第二章的健康福利捐第四章的吸煙場所限制第六章的罰則部份是我比較感興趣的部份


第二章當中提到健康福利捐的部份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以下省略...

所以以小季平常抽的紅色Marlboro來算的話,應該是適用紙煙的每千支新臺幣五百元規則,換算一下一包原價60元,扣掉原本的健康捐10元 = 50元,一支煙平均是50/20 = 2.5元,一千支就是2.5*1000 = 2500元,抽500的話就是2500+500 = 3000元,所以平均每支含健康捐就是3000/1000 = 3元,一包20支就是3*20 = 60元了,嗯,算了半天跟現在一樣,看樣子在下一次修法之前是不會漲健康捐了。

結論:暫時好像是不漲健康捐


第四章吸煙場所的部份呢?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
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第十八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密密麻麻的寫了這麼多,到底是在講什麼呢? 左看右看看了半天,小季歸納出以下幾點:

1. 室內場所:除了符合嚴格要求的吸煙區自己的空間之外全面禁煙!!

那室外的部份呢?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游泳池、體育場、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場所的附近絕對不能抽,但是不代表其他地方的就可以喔,其實其他公眾休閒娛樂場所這一條就已經可以無限上綱打死大部分的地方了,但條文還怕規定的不夠詳盡又多加了一項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就是表示其他這些沒有寫明白的室外場所,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決定要不要開罰,講白話點就是其他地方還是由波麗士大人決定要不要罰你啦!!

2. 室外也不能抽

結論:室內全面禁煙 + 室外也不能抽 = 除了有貼吸煙區標籤之外的地方,台灣全面禁煙!!

我不是學法律的,所以以上的結論是用我小小市民的角度來理解的,不知道有沒有什麼理解錯誤的地方,不過我想執法的警察大人也搞不太清楚到底哪些地方是違法的吧 = =


再來第六章罰則的部份: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四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者,按次連續處罰。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取樣檢查(驗)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六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除前二項另有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販賣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三條至前條規定處罰者,得併公告被處分人及其違法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定罰則,除第二十五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哇靠,這是寫給鬼看的喔,還要先去做個連連看就對了,就不能用簡單一點的方法來教育民眾嗎? 好吧,那我就去連吧,先回到上一層去看看自己哪些地方會違規,看樣子比較可能會碰到的應該就是在非吸煙場所吸煙的部份了,禁煙場所的規定是第15條第16條,對應到罰則的部份就是第31條,第31條說

1.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 =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的室內) +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 -> 罰2000~10000元

2.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 =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 + (室外體育場、游泳池、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場所、老人福利機構所在的室外) -> 罰10000~20000

3. 另外33條又說 : 其他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我還是一樣用我淺薄的知識來理解,所以我完全歸納不出罰款的邏輯...,高中以下的室內罰2000~10000,室外體育場、游泳池、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場所室外罰10000~20000,所以是鼓勵大家實在是忍不住又找不到吸煙區的話就去找一間小學然後到教室裡面抽嗎= =? 難怪沒有人做歸納,寫得亂七八糟的,真不曉得當初是怎麼通過讓他上路的。

結論:歸納不出來,反正就是在2000~20000之間啦


子張曾經問孔子說;「怎麼樣才能當一個管理者呢?」

孔子回答了:「尊五美,屏四惡,斯可以從政矣!」

而孔子解釋的四惡:「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慢令致期謂之賊;猶之与人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

不教而殺謂之虐」和「未屏四惡,不可以從政!

不教導我們這些煙友而殘殺煙友

所以孔爺爺的意思是:我們的政府是個暴虐的政府,這些政府官員不可以從政!! XD

其實我不反對菸害防治法,畢竟為健康著想的著眼點是對的

但我是覺得應該要經過詳盡的規劃和宣導之後才能開始實施

現在連法條都亂七八糟的,罰則寫得不清不楚,限制的地點也模糊不清

(請參考這篇新聞禁菸大執法 模糊地帶大亂)

這樣怎麼就讓他開始實施了呢? 簡直就像是在玩扮家家酒

連小季高中時候教官規定的吸煙記過法都比他還要清楚和容易明白 = =

弄到現在這樣法律匆匆上路了大家還沒有搞清楚狀況

簡直就是莫名其妙

我願意遵重他人不吸菸的權利,但是政府也應該尊重一下我在不影響到他人的情況下抽煙的權利吧

照這樣的規定很明顯的就是在實行台灣全面禁煙

其實真要這樣幹我也不反對啦,但是政府就應該要明講啊,就應該要宣導啊

而不是讓我心血來潮翻翻條文才發現原來現在在台灣抽煙都是違法的

(除了公告的吸煙區,但是現在根本找不到這種地方啊)

<台北車站外面有,但是居然有官員跳出來說台北車站違法@@>

樂生療養院有人權、集會遊行有人權阿扁也有人權

為什麼就是抽煙的人沒有人權??


野草莓也不知道到哪去了?

這是個爭人權的好機會啊出來幫煙友講講話啊

要是辦個活動號召百萬煙友站出來!!

比照下面的模式要求


總統院長道歉
健康局長蕭美玲下台強烈要求修改菸害防治法修法

我想你們的活動會熱鬧些 XD

算了...抱怨完了

畢竟吸煙不是好事啦

我會開始做戒菸規劃

本來想心平氣和的寫篇整理地點和罰則的文章

只是翻翻法條越翻越上火

莫名其妙...

1 意見:

匿名 提到...

恩恩、其實真的沒啥地方好抽菸了
無奈阿...